醫院口岸爆炸案主謀判刑
2020年初,香港發生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案,警方隨後拘捕了8名涉案男女。他們還涉嫌密謀於同年3月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重約20公斤、偽裝成墓碑的炸彈。經過長達160日的審訊,陪審團裁定3名男主謀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」罪名成立。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今日(27日)判處首被告何卓為監禁18年,被告李嘉濱及張家俊監禁16年8個月。
此外,首被告何卓為在2019年因刑毀罪成被判緩刑,由於他在緩刑期間犯下本案,因此違反了緩刑令,需額外服刑6日。
法官斥責被告「向社會宣戰」
陳官在判刑時指出,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」罪的最高刑期為監禁20年。他認為本案情節嚴重,3名被告的行為如同「向社會宣戰」。他們長時間犯案,先後策劃了明愛醫院爆炸案及羅湖站爆炸案,並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置裝有20公斤「閃粉」的炸彈,其犯罪行為可謂「食髓知味、變本加厲」。
陳官認為,本案在同類罪行中屬於最嚴重的一類,對公眾及警方的人身安全構成了巨大危險,因此判刑必須反映公眾對此類罪行的厭惡。何卓為在案中扮演領導者角色,心理報告顯示他毫無悔意且重犯機會高,因此法官以監禁18年作為量刑起點,且沒有任何減刑理由。李嘉濱及張家俊在案中為核心角色,法官以監禁17年為量刑起點,但考慮到兩人是初犯,酌情減刑4個月,判處兩人監禁16年8個月。
罔顧公眾安全,視人命如草芥
陳官還指出,將軍澳爆炸案計劃中的炸彈威力巨大,被告不僅針對警員,也罔顧周遭街坊的安全,可謂「視人命如草芥」。3人從2020年1月27日明愛爆炸案開始,「一而再、再而三」地計劃放置土製炸彈。將軍澳爆炸案計劃的目的更是要造成傷亡,其炸彈設計作「殺人之用」,具有足夠的殺傷力,足以令附近的警員「無一幸免」,其犯罪行為「實在是一次比一次嚴重」。
心理報告顯示,何卓為從被捕至今的5年來一直毫無悔意,他的悔意源於未能脫罪,而非犯案對社會造成的恐慌和傷害。他守法意識薄弱,對公眾安全的潛在威脅不容忽視,法庭必須正視其重犯風險。李嘉濱仍堅稱涉案炸彈只會產生煙霧,不會產生爆炸及大範圍燃燒,張家俊則繼續堅稱事件與自己無關。陳官認為李的悔意有限且流於表面,張家俊更是毫無悔意。

